個人售屋是否課徵營業稅?

        個人售屋是否課徵營業稅?以令釋內容來看,主要是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 房屋行為的認定及舉證。
        曾有納稅義務人一次性大量的交易,而被稅捐稽 徵機關要求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然而持有該不動產長達8年,顯然 並非是一段期間內反覆多次的交易,故納稅義務人不服而提起上訴。

        以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釋:

        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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