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某診所負責人李醫師來電詢問,是否可以列報負責人的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該分局說明,私人診所查核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辦理。依該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個人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所以依前述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18條、財政部67年4月26日臺財稅字第32701號函等相關規定,獨資之診所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若執行業務者之獨資負責人有列報其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等情事,因未符合上開規定,均無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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