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進口之營業稅課稅規定

國內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進口之營業稅課稅規定(財政部1070622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進口貨物,如進口貨物係屬供保稅區營業人營運或供外銷所使用之貨物,國內營業人得依收取轉付之差額或取得之收入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4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令釋意旨,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買受人乙係屬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屬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者,營業人甲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件國內營業人甲係銷售「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乙,並非銷售貨物之型態,且勞務之內容主要係為協助保稅區營業人完成訂貨合約,使保稅區營業人得向國外供應商進口貨物供營運或外銷使用,此時國內營業人甲收取轉付之差額或取得之收入,因與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之勞務有關,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依上開規定申報零稅率之營業人甲,需持憑經買受人乙簽屬「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作為申報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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