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這樣子的結果嗎?也不盡然,也有被抽查到的企業,稅務機關就想將全部營業額核高認定淨利率,企業主認為著實不合理,所以就算是採書審方式申報,企業主仍主張應依各營業收入性質課稅, 所以提供合約書內容,一一釐清不同的營業項目,該適用不同的淨利計算利潤。
所以當被稅務機關要求進行審查時,誰應該負舉證責任呢?其實應是視誰手上握有最多證據,就負最多舉證責任,雖然稅務機關會依申報資料提出審查的請求,但是,申報資料有限,加上許多公司都提不出帳簿、傳票及相關憑證,可以直接認定無法符合書審申報條件,徑採同業利潤標準課稅了…其實納稅義務人是最靠近證據的,應負最大的舉證義務,就像前段所提的企業主一樣,一樣可以為自己減少不該繳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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