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後護理機構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產後護理機構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財政部1070604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家庭結構的改變及少子化的影響,越來越多的產婦選擇到產後護理機構調養及協助照顧新生嬰兒且所費不貲,其中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並收取的日常生活服務費用,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產後護理機構依「產後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者,其所提供產婦及嬰兒的護理照護(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屬於醫療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至於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並收取的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用品、月子餐等,不屬醫療勞務範疇,自財政部10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產後護理機構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提供日常生活服務費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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