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已申報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別忘依限給付財產

       大多數的民眾都知道,夫妻離婚時可主張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能卻忘記在申報遺產稅時,如果生存配偶是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就可以主張行使,在計算遺產總額中可以扣除該請求權金額,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如果有向國稅局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該請求權金額,就要記得在收到國稅局核發的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需實際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否則會被追補遺產稅喔!


遺產稅已申報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別忘依限給付財產(財政部1070614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申報遺產稅時,如果生存配偶是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就可以主張行使民法「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如此一來,可合法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配偶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該請求權金額,要記得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否則國稅局將依法就未給付或給付短少的差額,追繳應納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應報經國稅局核准延期,否則期限一到卻未給付,國稅局就會追繳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類此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於期限內給付或移轉財產,並保存證明文件,以免遭國稅局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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