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如何適用零稅率

       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除了要確認銷售對象身份外,尚需取得外交部所核發各國駐臺代表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將該卡的字號載明於發票的備註欄上,始能適用零稅率喔!



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如何適用零稅率(財政部1070626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7583203號函規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外交部會核發各國駐臺代表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主要係針對外國派駐在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所為營業稅之減免,供其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提示予商家,適用零稅率(免其營業稅負擔)。是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該等機構或人員之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5%)。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一般買受人時,如商品定價5,250元(內含250元營業稅),則應開立金額5,250元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如銷售與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則應開立銷售額5,000元﹝5,250∕(1+5%)﹞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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