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條款-受控外國企業(CFC)

      所謂反避稅條款指的是,所得稅法關於受控外國企業及實際管理處所制度,其中所得稅法第43條3是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指的是公司會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一些公司,而這些公司卻是沒有實質營運的,那這些所謂的紙上公司,反避稅條款會將帳上所賺取的利潤都將被視同為已進行利潤分配,自然而然就必須要繳稅。
      它所帶來最大的影響,就是本來依境外公司設立的規劃,會透過層層的控股公司以達遞延稅負的效果,現在則因視同分配盈餘而需先行繳稅了。

      如果是以自然人在低稅負地區或國家設立境外公司,如亦符合無實質營運的條件,就算尚未獲配所得,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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