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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條款-實質管理處所(PEM)
所謂反避稅條款指的是,所得稅法關於受控外國企業及實際管理處所制度,其中所得稅法第43條4是實際管理處所(Place Effective Management ,PEM),指的是在外國營利事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是在台灣有實質運作,就應認定該企業為台灣公司,按照屬地主義作法,依當地法律進行課稅。
如果被認定為當地企業的境外公司,就需依台灣的公司課稅,除了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執行外,其所衍生出的問題是分配給股東的股利所得,同樣的會被認定為境內所得申報個人綜所稅,如果股東為非台灣稅務居民,亦要依稅法規定扣繳,資訊會被交換至該股東所屬稅務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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