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內進貨或進料,原始憑證指的是統一發票,企業認為只要有合法的統一發票憑證即可對進貨證明交待過去,然而另外在稅捐稽徵法有核實認定之規定,也就是稅務機關在認定構成課稅要件之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所以,企業的商業交易,不再只是取有外來合法憑證即可證明交易了。就進貨或是費用而言,一家有制度的公司確實是有完整的內部憑證的,其流程不外乎是請、採、驗的過程,還有和外部廠商往來的資訊,一直到財務付款流程,這些流程才是真正能證明有商業交易存在之事實。
依國稅局所提出的新聞,
一、 如果無法取得合法憑證,當企業提出交易事實證明時,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之; 二、 另納稅義務人如主張確有進銷貨事實,除應提出相關資金流程證明外,另應提出交易過程之帳載資料及進銷貨相關憑證,如買賣合約、訂購單、運送簽收及驗收紀錄等相關資料,否則將可能被認定為非實際交易。
以下為內部流程之間單說明,應視不同產業有不同的流程:
請購流程:內部提出之需求,包含產品數量及規格。
採購流程:向廠商的詢價單(估價單),如有比價,有各家之詢價單,議價決定過程,最後確認之訂單,如有需要應有之合約書,所謂有需要,可能是因為較大金額或是性質特殊,交易內容較為複雜,需以合約內容明定之。
驗收流程:原請購單位確認驗收,包含產品數量及規格,與採購的內容是否有差異等敘明之。
付款流程:由請購單位將請、採、驗流程產生之文件與合法憑證一同提出請款之申請,財務部門依付款條件付款,注意付款對象與交易對象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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