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付款憑證,如銀行匯款單,確認付款對象與發票或收據、合約上列相同 2. 合約內容寫明佣金計算基礎,結算期間,證明與當年度營業活動相關
3. 發票或收據,與合約內容相符
4. 佐證及確認上述項目之營業活動內容,例如,Email、其他通訊方式等資料.
以下為國稅局新聞: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必須與營業活動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故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供付款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外,還應提供合約或受款人確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往來證明文件,以證明該項支出確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提供之仲介事實資料,應可明確看出該受款人確實已提供介紹或引見之勞務或是協助處理相關事宜才能使買賣雙方完成此筆交易之內容;另隨著電子通訊之發達,往返文件或具體事實證明資料,已由紙本型態演進至電子郵件、LINE或微信等傳訊方式,因此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相關通聯紀錄,以供日後稅捐機關查核比對。 該局另提醒營利事業注意,若國外佣金支付對象為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及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將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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