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制
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有適用舊法之條件:
取得方式:105/1/1後繼承,再贈與配偶房地
繼承人持有及受贈人持有,持有合計期間超過二年
原則:舊法課稅
例外:如適用新法自用住宅房地課稅較為有利,亦可採用新法課稅。
核釋「所得稅法」第 4條之 4規定,有關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符合本部 106年 3月 2日台財稅字第 10504632520號令第1 點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 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原因,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依此,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如係配偶於 105年 1月 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係被繼承人於 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比照本部 104年 8月19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號令第 1點第 2款、第2 點至第 4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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