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險給付是否需課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有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且沒有詐保情形時,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換句話說,而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而要保人於死亡後所遺留下來的保單,其價值會被視為「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列入遺產課稅。
還有哪些情況是可能被記入遺產價值總額呢?

下列保單均為死亡後始領得之保險給付金額:
死亡者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是否計入遺產
A
A
A
B
A
A
B
B
A
B
A
B
A
A
A
A

符合條件的不用計入遺產總額中,年度申報時仍應注意是否有符合應計入綜所稅最低稅負制中。
看來還有許多細節藏在這些保單裡面,如果是境外的保單呢?是否有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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