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有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且沒有詐保情形時,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換句話說,而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而要保人於死亡後所遺留下來的保單,其價值會被視為「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列入遺產課稅。
換句話說,而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而要保人於死亡後所遺留下來的保單,其價值會被視為「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列入遺產課稅。
還有哪些情況是可能被記入遺產價值總額呢?
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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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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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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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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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計入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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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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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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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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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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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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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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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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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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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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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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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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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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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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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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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A
|
A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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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不用計入遺產總額中,年度申報時仍應注意是否有符合應計入綜所稅最低稅負制中。
看來還有許多細節藏在這些保單裡面,如果是境外的保單呢?是否有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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